一、呼叫中心业务是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4类)
呼叫中心业务是指受企事业等相关单位委托,利用与公用通信网或互联网连接的呼叫中心系统和数据库技术,经过信息采集、加工、存储等建立信息库,通过公用通信网向用户提供有关该单位的业务咨询、信息咨询和数据查询等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还包括呼叫中心系统和话务员座席的出租服务。
用户可以通过固定电话、传真、移动通信终端和计算机终端等多种方式进入系统,访问系统的数据库,以语音、传真、电子邮件、短消息等方式获取有关该单位的信息咨询服务。
呼叫中心业务包括国内呼叫中心业务和离岸呼叫中心业务。
二、哪些业务需要国内呼叫中心业务许可证?
提供语音线路、呼叫中心系统和座席出租服务,均需要办理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为加强骚扰电话治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工信部发布了相关通知,要求加强呼叫中心业务准入管理、加强码号管理、加强接入管理以及加强经营行为管理。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控机制,建立技术手段,严格控制呼出,禁止拨打骚扰电话或为拨打骚扰电话提供便利。
(一)、加强准入管理
1.1经营呼叫中心业务,须按规定取得经营许可。电信管理机构在许可受理审批过程中,应当组织对申请者办公场所、人员情况等进行实地查验,申请者须予以配合。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电信管理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给予警告,申请者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1.2经营呼叫中心业务,应当符合《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年版)》界定的业务形态,即组建呼叫中心系统并按规定获得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和语音中继线路资源,提供以接受用户主动呼入为主的信息咨询服务。确有需要的,通过合同、协议约定等方式,经用户同意后,方可提供即时回访和信息咨询等电话呼出服务,但不允许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
1.3电信管理机构在许可受理审批过程中,应当结合实地查验情况仔细甄别申请者拟提供的业务形态。对于尚未具备开展业务条件的或拟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的,电信管理机构依法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对于确属呼叫中心业务的,企业须提交骚扰电话禁呼承诺书。
(二)、加强码号管理
2.1呼叫中心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原则上只开通呼入功能,对确需开通呼出功能的,企业须提交不违规呼出承诺书。电信管理机构根据企业申请及承诺在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上注明码号的呼入呼出功能。
2.2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在开通业务前,须按规定在“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如实备案电信业务接入号码相关信息。备案信息包括接入的基础电信企业、使用用途、呼入呼出开通情况等。
2.3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自取得变更事项批复文件(含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码号资源管理系统”变更备案信息。
2.4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使用电信管理机构向其核配的电信业务接入号码提供服务,不得转让、出租或变相转让出租码号资源,不得擅自启用码号资源,不得擅自改变码号位长。
2.5对于因违反码号资源管理规定,受到电信管理机构行政处罚的,依照《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不予受理其码号申请。
(三)、加强接入管理
3.1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为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前,应当认真核验其营业执照、许可证、码号证书、码号备案信息等材料以及业务方案,并留存记录。
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一律不得为其提供接入服务:
(1)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营业执照、许可证、码号证书、码号备案信息等不真实或不一致。
(2)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获得经营许可或码号,或未按规定办理码号备案手续。
(3)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拟使用用户号码或其他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获配的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开展业务。
(4)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擅自改变码号位长。
(5)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提供商业营销类电话呼出服务。
3.2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按照电信网码号资源使用证书上注明的呼入呼出功能向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提供接入服务。
3.3对需提供呼出接入服务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事前核验该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是否具备相应管理措施和技术能力,确保呼出仅被用于3.4经用户同意的即时回访和信息咨询等服务。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还应建立企业标准或规范,结合实际情况明确呼出的用途、条件、时间、频次等具体要求,纳入与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签订的合作协议。
3.5发现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存在未经用户同意擅自呼出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限制相关接入服务。
3.6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真实主叫鉴权等要求,严禁为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或其他第三方违规更改、隐藏主叫号码等提供权限,确保电话溯源可查。
(四)、加强经营行为管理
4.1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健全内部管控机制,建立技术手段,严格控制呼出,禁止拨打骚扰电话或为拨打骚扰电话提供便利。
4.2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确因用户同意的即时回访或信息咨询等实施呼出的,应当留存不少于30日的通话录音、相应的主被叫号码和拨打时间、用户同意的相关凭证等信息,并尽量避开用户休息时间,建立合理的呼出管理制度。
4.3呼叫中心业务经营者应当使用合法合规的语音中继线路等资源提供服务,不得转租转售相关电信资源;不得通过转接平台等任何方式违规更改、隐藏电信业务接入号码;应当合法合规获取使用回访用户的相关信息,保障用户个人信息安全。
4.4除此之外,仅向客户提供呼叫中心系统和座席出租服务的,也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须符合通知的准入管理、经营行为管理等相关规定。
(五)、三种情况不属于经营呼叫中心业务,无需申请经营许可。
包括仅向自有客户提供咨询等服务,不向第三方客户提供相关服务;仅提供话务员等人力外包服务,不组建呼叫中心系统;仅提供代为建设呼叫中心系统等技术服务。
四、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及受理机构
(一)经营者为依法设立的公司。
(二)有“从事电信业务”相关的经营范围。
(三)有与开展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专业人员。
3.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受理机构是各省通信管理局),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万元人民币;
*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受理机构是工信部),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0万元人民币。
3.2有相关电信业务从业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且缴纳社保(需提供社保缴纳证明)。
3.3有《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措施》相关制度和负责人员。
(四)有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的信誉或能力。
4.1有必要的场地、设施及技术方案。
4.2公司及其主要出资者和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三年内无违反电信监督管理制度的违法记录。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年工信部批准37家获得国内呼叫中心证书,具体如下:
福建羽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众势信用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众恒远盛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安信创业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中软国际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火山引擎科技有限公司
衡水润城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荣耀终端有限公司
深圳市中燃电商服务有限公司
河南美成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四川快马奔腾科技有限公司
讯乐思(成都)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大唐融合(盘锦)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昱耀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容联七陌科技有限公司
长城宽带网络服务有限公司
济南全成政务智慧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易德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
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中信科大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新弘久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联想百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
天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安徽阳光信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人瑞企业服务外包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博岳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太原晋节智服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易米云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陕西省通信服务有限公司
上海傲文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南京福瑞万佳礼仪服务有限公司
中赋海腾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鹏创服务外包控股(深圳)有限公司
海普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和君纵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太平洋保险在线服务科技有限公司
六、截止年11月8日工信部批准37家获得国内呼叫中心证书,具体如下:
众源仁和(北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唯荷(苏州)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长沙拓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昆山华泛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建信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天津新怡家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和君纵达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慧捷(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汇联通电子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合肥天源迪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巨量引擎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
鸿泰鼎石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馨枫叶科技有限公司
贵州四方鼎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联通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呼哪儿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湖北万声通讯有限公司
弘晟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倩奕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深圳市法本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通发广进人力资源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华云天下(南京)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人瑞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四川省宜宾普拉斯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凌海力达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
达州市志向科技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山恩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橙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安徽淘礼网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朴石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陕西华亿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大唐互联科技(武汉)有限公司
安徽千频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大唐朝阳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澄美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最近2年,每年国内呼叫中心证书审批数量控制在40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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