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刑事合规是企业犯罪的最为有效的预防和治理手段。在针对现有企业刑事风险分析的框架下,按照我国单位犯罪及企业常见高发罪名进行分析的过程中,发现很多企业的刑事风险具有共性,那么针对这些共性,为企业刑事合规进行制度设计,对进一步提高企业刑事风险防范水平具有积极作用。本文从实体法为切入,研究如何设计企业的刑事合规路径,并结合刑事司法程序,对企业的经营以及制度建设等方面提出可行性规划力求实现有效整改。
[关键词]刑事合规有效性预防机制整改机制
随着法治现代化的发展,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开始刑事合规试点,到年下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我国全面启动改革试点工作,将合规试点的范围扩大到十个省、直辖市的多家地方检察机关。刑事合规计划的功能主要在于预防企业犯罪,但是实操过程中,我们发现众多企业合规只是走形式,甚至很多涉案企业完全是为了争取合规福利而合规,存在形式有效、实质无效的状态。那么如何实现刑事合规的有效性,作者认为应当从罪前预防机制、罪后整改机制两个方面去实施。
一、罪前预防机制
刑事合规的首要意义就在于预防,对于企业而言,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罪前预防作用也显得尤为突出。因每一个企业其经营的方式不同、其存在的模式不同,其刑事风险也会因企而异,致使我们不能设计和建立一套完全适用于所有企业的刑事合规体系。但是在所有刑事犯罪、单位犯罪和企业家犯罪的调研中,我们可以发现一些涉企案件的共通刑事风险,基于此针对风险的内容来设计共同性的刑事合规方案,以便企业透彻分析违规原因并制定全面有效、可执行的合规方案。
(一)公司设立阶段的刑事合规
设立阶段是公司开始以自己名义进行经营活动的起点,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行为会涉及一系列法律责任,其中多为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刑事责任主要集中在出资履行方面,所以此时出资方面的合规风险就体现的尤为突出。由于现行公司法规定一般公司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在此背景下公司及公司股东、发起人因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而面临刑事风险的可能性大幅降低,但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年国务院明确规定了27类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公司和企业,主要集中在银行、保险、基金、期货、对外劳务合作、劳务派遣、直销等方面)的出资行为若出现瑕疵,仍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1.风险识别
(1)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的股东和发起人是构成本罪的高发人群。在货币出资的情况下,股东或发起人若未将应缴的出资金额足额存入公司账户或者出资后通过虚假交易等手段套取出资均有可能构成本罪。非货币出资的情况下,如果股东或发起人未将出资的实物全部或者部分交付给公司、未按法律规定将财产所有权转移给公司或需作价评估的财物以高估或低估的价格出资,验资后将已出资货币或非货币财产从公司转移出去等等,以上行为都可能为自身带来刑事风险。
在该行为的立案和追诉标准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达到30万元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达到万元的;造成公司、股东、债权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数额标准,但致使公司资不抵债无法正常经营的。以上无论哪一种,都可能触发刑事犯罪。公司或发起人、股东在发现具有上述情形并即将达到相应数额时应提前采取措施,规避可能出现的刑事风险。
(2)虚报注册资本罪
根据《公司法》第29条的规定,公司的股东或发起人在企业设立前,提交申报材料时应保证材料的真实性,若成立特殊行业的公司,还需要内容真实、来源合法的政府批文、特别许可等文件。在这个阶段,公司企业在申报注册资本时,有时会委托中介机构或人员,此时需要防范中介机构或人员违规操作行为可能带来的风险。同时,在申报各种手续时,所提供验资证明等材料的真实性往往容易被企业忽视。此时,如若将向他人借款作为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待验资结束后又将款项归还,以此获取公司登记机关的批准,则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
另外还应注意申报的注册资本金额与实缴的注册资本间的差额为多少,实缴注册资本不足法定注册资本的,有限责任公司达30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达万元以上;实缴注册资本达到法定注册资本限额,但仍虚报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达万元以上,股份有限公司达0万元以上;或给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数额在10万元以上,等等,上述情况出现时应引起注意,公司可能已经存在刑事风险。另外,在公司设立后增资或减资的过程中也会有此类刑事风险出现的可能。
2.制度设计
(1)根据所设立公司的性质和类型来准备申报材料
公司股东和发起人在进行设立申请时,首先要弄清自己设立的公司的性质和类型,判断设立的公司是否属于国务院规定的27类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之一,若属于,则不仅要明确注册资本是否必须是实缴资本,还要明确这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及对出资形式的相关要求等。
(2)完善公司或股东出资行为的内部审查流程
股东或发起人在公司设立时,要按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按时、足额出资,在验资后或公司成立后不以虚假交易、虚假投资等方式转移出资,在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设立公司的材料时,应确保递交的关于注册资本方面的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杜绝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使用欺诈等手段。公司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新增的组织机构)也应当定期自查或随时抽查各股东或发起人是否按期、足额、真实地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防止虚假出资行为给公司和个人带来刑事隐患。
(3)学习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敏感度
公司员工尤其是监事部门或审计委员会工作人员,应掌握相关法律常识、提高法律意识,若发现内部出现类似情况应提高警惕,立即进行法律咨询或采取补救措施,以便降低风险、消除影响。
(二)公司治理环节的刑事合规
在实践中,很多公司不按照法律规定或公司章程规定操作,尤其是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小微企业,决策过程简化成为公司常态,这种看似便捷的方式背后却蕴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甚至是刑事法律风险,整个单位都可能因此牵连其中。
1.风险识别
决策过程不规范是单位构成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方面一:部分中小企业未按照公司法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或对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够严谨明确,导致公司议事、表决程序无内部制度可依,章程形同虚设。
方面二:公司在决策时未必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进行,部分大股东可能滥用其表决权,不召开股东会,直接做出决议,导致股东会形同虚设;或召开了股东会,但股东会的出席人数或同意决议事项的表决权数未达到法律规定或章程规定的标准,就直接执行了该决议。董事会也可能出现以上情况。
方面三:公司董监高、部门主要负责人或项目主要负责人在公司日常经营中超越公司章程或公司部门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进行决策,或针对其职权范围外的事项进行决策。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尤其是大股东)、董事、其他参与公司经营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部门的负责人、特定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违反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违背公司章程、公司规章制度、员工守则等做出决策,或打着为单位经营发展考虑的旗号违规操作,或者滥用职权,以公司名义为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都可能违反刑法构成犯罪。若是国有企业,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受贿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罪名;若是民营企业,则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单位行贿罪、非法经营罪等。若公司为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还有可能面临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风险。
2.制度设计
(1)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设立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职能部门(或设立执行董事和监事),明确董监高及各部门职责权限,明确公司的议事、表决规则。公司规章制度中还应明确公司内部监督及纠错制度,且制度要具体,有实操性。另外,新公司法修订草案第六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公司财务、会计进行监督,并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由此可见,在董事会中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审计委员会的权限,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公司的行为;
(2)公司决策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进行,重大事项的决策应召开股东会,表决权总数超过2/3才可通过,一般事项决策应表决权过半数才可通过,并留存每一次会议的记录,记录内容应详细,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议事事项、各事项表决情况、支持和反对者有哪些、具体内容为何,并要求出席的股东签字或盖章;
(3)代表公司对外签订合同或参与其他重大事项时,应出具盖有公司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并明确写明授权范围,以免出现无权代理或越权代理的情况;
(4)制定员工手册,明确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及员工的工作职责,可要求各部门、各项目组对工作内容定期记录并交由监管部门审查监督;
(5)设立专门的合规部门,也可对外聘请专门的法律顾问,参与公司决策会议,针对公司的各项决策进行事先审核,出具书面的合规意见,对决策的刑事法律风险进行评估;
(6)监事会或监事对公司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若有违规情况及时提醒,发现问题及时开展调查、内部纠错,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实施惩戒措施,如降级或扣除部分薪酬;
(7)公司定期组织董监高等对各部门进行合规培训,并将培训内容记录在册,如有必要可引入培训后考核机制和奖惩机制,根据考核结果实施对应的奖惩措施,也可将培训结果纳入公司员工晋升考评范围,考核不合格的,不可晋升。
(三)企业运营中的刑事合规
企业在经营中的刑事风险也是无处不在,特别是在当前法治社会越渐完善的状态下,在当前经济活动中,企业和经营者对刑事法律风险的认识并不到位,特别是在企业运营过程中从劳动用工、税务管理、融资等方面仍潜在诸多刑事风险。
1.风险识别
(1)劳动用工刑事风险
劳动用工涉及风险不仅仅是管理者通常认为的薪酬待遇纠纷导致的行政处罚、民事赔偿,事实上在这一环节中,同样潜在着诸多刑事风险。首先,比较容易忽视的就是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迫劳动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等刑事风险。企业在招聘过程中,违反《劳动法》雇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并不必然引发刑事风险,但如果安排了未满16周岁员工从事超强体力、高空、井下作业等危重工作,则可能构成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风险。很多企业在雇工和工作安排过程中未适当考虑年龄问题则极易出现此类刑事风险;其次,在工作分配上,若忽视对女员工和未满16周岁员工的特殊保护,强令其从事危重劳动,还可能引发强迫劳动的刑事风险;再次,在组织作业过程中,如明知存在隐患而不排除,威胁、逼迫冒险作业,可能引发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刑事风险;最后,企业在支付劳动报酬时,拖欠工资不必然构成刑事犯罪,而企业一旦采用了虚构债务、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逃避支付或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的,则可能引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风险。实践中,存在有的建筑施工单位在支付工资主体上存在争议,此时争议不能作为拒不支付工资的依据和抗辩的理由,在此很多企业容易陷入歧途。
(2)税务管理刑事风险
税务管理贯穿企业从成立到注销的整个经营环节,其包含税款缴纳和发票管理两方面内容。现行刑法中税务类犯罪呈现出追诉标准低、量刑幅度大等特点,也就意味着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面临着很大的税务风险。从税款缴纳层面,很多企业经营者认为没有税务登记或未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可以不用纳税,又或者注销企业可以逃避纳税,事实上这些方式不仅不可行还有可能涉嫌逃税罪。同时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问题,也是很多企业忽视的问题,笔者在之前办理过一个公司的刑事合规业务,该公司就是由于对发票的管理疏忽,法律意识淡薄,将此交易的发票税点在交易价格中刨除,营造价格战优势,然后将这些发票转卖给第三方,在发票的转卖过程中赢取利润,从中获得公司竞争优势和利润。为此,当下游的购买发票的公司出事之后该企业就面临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获罪风险,而这样的风险往往是容易被企业忽视,很多小企业不以为然,甚至沾沾自喜,但按照法律规定,其已经在走进监狱的道路上了。
(3)企业融资刑事风险
目前经济类犯罪领域,常见高发的罪名就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除了故意利用这种手段实施犯罪行为外,很多企业是由于资金短缺制约了企业的发展,企业和管理者为了达到短期内获得资金的目的,因疏忽或操作不当引发刑事法律风险。
证券融资过程中,企业作为发行人,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必须先向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发行。值得注意的是,当企业存在一边准备报请一边发行、已经申请但获批前发行、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撤销而发行人又发行的,其实质均属于擅自发行,可能引发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如果企业在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即使以未在企业任职、不是主管人员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为理由进行抗辩,仍可能构成欺诈发行证券罪。另外,在融资途径上,很多企业并非以真实入股为目的,而是意图通过向不特定群体吸收存款作为扩大融资的方式,结果变成了非吸的一种变相形式。一切面向不特定人群的,不具有真实经营目的、进行真实交易的吸收行为,都具有极大的犯罪风险。
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目前仍是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途径。金融机构发放贷款有严格的标准和程序,一些企业为了获得融资,在申请贷款时提供了虚假的证明文件或隐瞒了真实使用目的,甚至一些企业在配合银行倒贷的过程中,其欺骗行为超出金融机构明知的范围,都可能引发骗取贷款罪的刑事风险。当金融机构的贷款到期不能偿还,并不必然推定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还要综合判断行为人对还款能力的认识、贷款用途和是否采取积极措施还款,如果仅承诺归还贷款而并无实际还款行动,仍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有一种常被误认为合法转贷的行为,即企业在套取贷款后以高于贷入利率转贷他人的,可能面临高利转贷罪刑事风险。
以上两种募集方式中企业需向主管部门或机构提交申请、接受审查监管,一些不符合条件的企业在申请时即被限制。而企业自行募集融资更具有灵活性和自发性,同时也面临更高风险,企业向社会公开吸收资金的行为很可能因未经批准危害到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导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的涉罪风险。
2.制度设计
(1)建立严格的用工考察制度。增加用工年龄考核项目、明确用工年龄限制。
(2)健全税务管理机制。将税务管理纳入企业整体布局当中,企业的管理层及涉税业务人员在工作中时刻秉持税务风险意识,将税务风险管理纳入日常工作当中。积极应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理。企业经营中的违规行为被税务机关稽查,应正面应对,进行有效沟通,积极配合询问、调取账簿等检查工作。确实存在违规问题的,及时补缴税款并接受罚款和滞纳金。
(3)构建和完善企业涉税刑事风险防控体系。明确涉税刑事风险点,通过制度建设实现对各类涉税刑事风险的宏观防控,自查自纠,定期做好风险排查,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
(4)加强内部管理,规范资金用途。在融资过程中,了解相应环节和流程,如实提供相关文件,承诺材料真实完整,不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募集资金,审慎经营,一旦不能及时归还,要积极采取补救措施,避免造成严重损失引发更大风险。
(5)全方位排查隐患,制定风险预案,做好内部风险管理。客观评估企业经营情况及到期偿付能力,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可能影响偿付能力的风险事项,最大限度避免到期不能履约的刑事法律风险。
(四)公司资产风险的刑事合规
公司资产面临的风险主要来自于公司内部人员的行为,如公司股东或员工实施的资产侵占行为,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或普通的侵占罪,公司员工实施的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等等。
另外公司或公司股东、董监高等管理层人员实施的其他行为若为公司带来不利后果,也可能对公司资产造成损失。
如何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最重要的就是事先对资产的审批和使用进行审核,在使用中监督。具体制度如下:
1.公司规章制度中明确公司资金的审批流程并公示,使用资金与审批资金的部门要分离,同时使用资金需要本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司董事审批,并报监事或审计委员会备案(可设定审批和申报的限额)。监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可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
2.财务部门设立内部审计制度,定期检查公司财务情况,核对公司账目,年底对公司会计账簿和财务账单整体审核,必要时可聘请专门的会计师或审计师进行审查。
3.公司对外担保需公司召开股东会或董事会讨论,经公司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通过后方可进行;对公司内部人员进行担保需要公司召开股东会讨论,经章程规定的表决程序批准通过后方可实施。
4.投资项目时应经过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并为公司运转保留必要的现金流,公司盈利时也应将部分利润转化为法定公积金,增强公司抵御风险的能力。
二、罪后整改机制
就目前我国刑事合规试行的情况来看,合规不仅仅是罪前的预防,其很大程度上在犯罪行为实施后,更能体现对企业的挽救和整改的意义。但是如何合规才是真正有效的合规,而不是为了合规而合规,这才是我们需要探究和考虑的问题,真正的把合规落到实处,把合规的价值发挥到最大化。通过对相关刑事合规整改案件的研究,可以发现,在罪后的整改阶段,有效的合规设计至少要满足以下几点:
(一)企业认罪认罚,及时采取补救,恢复破坏的社会关系
企业在涉案阶段的刑事合规不同于预防阶段的刑事合规,这个阶段刑事合规的前提就是要建立在企业认罪认罚的基础上。企业要想进入合规考察程序,必须是认罪认罚,终止犯罪活动,采取补救挽损措施。实践中存在有的企业,表面上认罪认罚,但并未采取补救措施,并没有恢复破坏的社会关系。有的更是纸面上的刑事合规,并未将合规内容实际贯彻落实。这里不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