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豫政办〔〕10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济源示范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修订后的《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年1月20日
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机制,科学有序高效应对突发环境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河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河南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预案。
1.3事件定义与分级
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等因素,导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质等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大气、水体、土壤等环境介质,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环境质量下降,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或造成生态环境破坏,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气污染、水体污染、土壤污染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和辐射污染事件。
按照事件严重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见附件1。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省境内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由省政府认定需要采取应急措施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应对工作。
因核设施及有关核活动发生核事故造成的辐射污染事件、船舶污染事件和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按照其他相关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1.5工作原则
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主动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6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我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与我省其他领域专项应急预案相互衔接。其下级预案包括市、县级政府和省、市、县级有关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环境应急预案。本预案与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河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体系。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级组织指挥机构
省政府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负责统一领导、指挥、协调全省特别重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超出事发地市级政府处置能力的较大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必要时由省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省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生态环境厅,是省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主任由省生态环境厅厅长担任。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根据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组织指挥工作。现场指挥部指挥长、副指挥长由省指挥部总指挥视情况指定。现场指挥部可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本单位职责,牵头或参与工作组相关工作。各地组织指挥机构和参与现场处置的有关单位、人员要服从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
国家已成立环境应急指挥部或已派出指导、协调工作组的,省指挥部在国家环境应急指挥部的领导或工作组的指导下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2.2市、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市、县级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明确相应组织指挥机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由各有关行政区域政府共同负责,或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政府负责。
需要省政府协调处置的跨市级行政区域的突发环境事件,由有关市级政府向省政府提出请求,或由有关市级生态环境部门向省生态环境厅提出请求,再由省生态环境厅向省政府请示后确定。
3监测预警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加强对存在风险场所的日常环境监测,并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风险信息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应急、气象、地震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及时将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通报同级或事发地生态环境部门。
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安全主体责任,定期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健全风险防控措施。当出现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的情况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生态环境部门。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分别以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为最高级别。
预警级别的具体划分标准和发布权限,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定执行。
3.2.2预警信息发布
县级以上政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发布。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预警信息处理和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等工作。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收集、分析、研判环境风险信息。企事业单位违法排污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水利调度、自然灾害等可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信息处理由有关主管部门负责,并及时向同级生态环境部门通报。
县级以上政府或其授权的相关部门,要及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手机短信、当面告知等渠道或方式向本行政区域内公众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关地区。
3.2.3预警行动
预警信息发布后,事发地政府要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或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
(2)防范处置。迅速采取有效处置措施,控制事件苗头。针对突发环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在涉险区域设置注意事项提示或事件危害警示标志,加大宣传力度、增加宣传频次,告知公众避险和减轻危害的常识、需采取的健康防护措施等。
(3)应急准备。提前疏散、转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并调集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工作。涉及饮用水安全时,做好储水和启用预备水源工作;涉及其他民生物资的,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应急保障工作。对可能导致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加强监管。
(4)引导舆论。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最新情况,公布咨询电话,并做好组织专家解读、加强舆情监测、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等舆论引导工作。
3.2.4预警级别调整和解除
发布突发环境事件预警信息的县级以上政府,要根据事态发展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当判断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的调整、解除和预警信息发布的主体及程序相同。
4信息处置
4.1事件信息收集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通过互联网、政务值班电话、政务热线、生态环境举报热线、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