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的税收政策核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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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经营户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一、个体经营户税收政策是怎样的?
1、销售[shou]商品的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业税。
2、同时按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之和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jia]。
、还有就是缴纳2%左右的个人所得税了。
4、如果月收入[ru]在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税或营[ying]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也免征。
核定征收的税务部门对个体工商户一般都实行定期定额办法执行,也就是按区域、地段、面积、设备等核定给你[ni]一个月应缴纳[na]税款的额度。开具发票金额小于定额的,按定额缴纳税收,开具发票超过定额的,超过部分按规定补[bu]缴税款。如[ru]果达不到增值税起征点的(月销售额-元,各省有所不同[tong]),可以免[mian]征增值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二、个体经营的优惠政策有哪些?
1、残疾人员个人为社会提供[gong]的劳务,经批准可免征营业税。
2、对残疾、孤老人员[yuan]和烈属本人从事[shi]个体工商户[hu]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劳务[wu]报酬所得,报经[jing]市县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减征50%-90%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个体工商户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点损失的,其生产经营所得,经市县地方税务局[ju]确定,可在1-年内给予适当减征个人所得税的照顾。
4、对国有企业下岗职工从事[shi]个体工商经营、家庭[ting]手工业的,经地税部门审核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年。城镇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可以比照执行。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min]服务业享受的具体税收优惠政策:
(1)社区居民服务业的具体内容,按照中发〔〕10号文件的规定,包括以下八项内[nei]容: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jian]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和幼儿、学[xue]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避孕节育咨询;优生优育优[you]教咨询。
(2)营业税: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个人自其持下岗证明在当地主管税[shui]务机关备案之日[ri]起、个体工商户自其领取税[shui]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对在社区内从事家政、环境卫生、交通安全、治安保障等服务业和非生产经营活动的,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
(4)城市维护建[jian]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一同免[mian]征,免征手续按有关[guan]规定办理。
6、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从[cong]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比照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xiang]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退役士兵须持当地人民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核发的自[zi]谋职业证明材料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按规定办理减[jian]免税手续[xu]。
7、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zhi]日起,年内免征营业[ye]税和个体所得税。
8、下岗职工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职工下岗证,经核实经营执照、身[shen]份证后,可免收办(换)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9、凡个人开办的、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或者同级人民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li]的、承认学员学历的各类全日制普通学校,个人举办的托儿所、幼儿园、养老院、婚姻介绍所免征[zheng]营[ying]业税;个人举办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自用[yong]的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10、个人投资建立的为高校学生提[ti]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统一收[shou]费标准收取租金[jin]的学生公寓,其取得的租金收入,自年起至年底止年内免征营业税。
11、个人经营的[de]营利性医疗机构取[qu]得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sheng]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qi],至年7月止年内免征营业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至[zhi]年7月止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综上所[suo]述,个体工[gong]商户纳税需要根据其经营范[fan]围来确定[ding]。按规定,个体工商户销售商品的缴纳%增值税,提供服务的缴纳5%营[ying]业税。除此之外,个体工商户还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附加等。但也有优惠政策,只要满足相应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减免。
2-个体工商户主要税费政策
一、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de]个体工商户,符合条件的可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zeng]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gong]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11号)、《财[cai]政[zheng]部税务总局关于对[dui]增值税小规模纳[na]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15号)、《税务总局[ju]关于小规[gui]模纳[na]税人免征增[zeng]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5号[hao])和《税务总局关[guan]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等征收管理[li]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6号)
1.1年4月1日—2年12月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zhi]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ji]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yuan](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2年4月1日—2年12月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shuai]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预征率的预缴增值[zhi]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1.个体工商户如果属于增值[zhi]税小规模纳税人,并符合相应条件,即合计月销售额未超[chao]过15万元或应税销售收入适用%征收率,可免征增值税[shui]。其中,合[he]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个体工商户,其销售货[huo]物、劳[lao]务、服务、无形资[zi]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zheng]增值税。
2.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发生[sheng]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不[bu]同销售额,对应的纳税申报[bao]表填报要求不同。
二、对个体工商户为居民提[ti]供[gong]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mian]推[tui]开营业税改征增[zeng]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快递收[shou]派服务免征[zheng]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18号)
2年5月1日—2年12月1日,对纳税人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dei]的收入,免征[zheng]增值税。
厘[li]清收派服务概念。收派服务指接受寄件人委托,在承诺的时限内完成函件和包裹的收件、分拣、派送服务的业务[wu]活动。其中,收件服务指从寄件人收取函件和包裹,并运送到服务提供方同城的集散中心的业务活动。分拣服务指服[fu]务提供方在其集散中心对函件和包裹进行归类、分发的业务活动。派送服务指服务提供方从其集散中心将函件和包裹送达同城的收件人的业务活动。
三、对个体[ti]工商户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wu]收入[ru],免征增值税
《财[cai]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6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fu]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de]公[gong]告》(财政部税务总[zong]局公告2年第[di]11号)
2年1月1日—2年[nian]12月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准确掌握公[gong]共交通运输服务的范围。具体包括轮客[ke]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dian]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shu]服务。
四、对从事个[ge]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年内免征[zheng]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zong]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dian]的通知》(财税〔〕6号)
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办理税务登记事[shi]项之日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年内免征增值税。从事个体经营的军[jun]队转业干[gan]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ri]起,其提供的应税服务年内免征增值[zhi]税。
1.随[sui]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zhi]机关出具的可以表[biao]明其身份的证明。
2.每一[yi]名随军家属可以享[xiang]受[shou]一次免税政策。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ye]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五、个体工商户安置[zhi]残[can]疾人就业,即征即退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yu]促[cu]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shui]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52号)和《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促进[jin]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号)
对安置残[can]疾人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安置的每位[wei]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de]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zhi]区、直辖市、计划单[shan]列市)人民批准的[de]月最低工资标准的4倍确定。
1.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收入,仅适[shi]用[yong]于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提供营改增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税目(不含文化体育服务和娱乐服务)范围的服务取得的收入之和,占其增值税收入的比例达到50%的[de]纳税[shui]人,所取[qu]得的上述收入,但不适用于上述纳税人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2.纳[na]税人按照纳税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值税。
.如果既适用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ce],又适用重点群体、退役士兵、随军家属、军转干部等支持就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可自行选择适用的优惠政策,但不能累加享受。一经选定[ding],6个月内不得变[bian]更。
六、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留[liu]抵退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liu]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14号)、《财政部税务总[zong]局关于进一步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17号)、《财政部税务总[zong]局关[guan]于进一步持续加快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进[jin]度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19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退[tui]还增值税[shui]留抵税额政策[ce]行业范围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21号)、《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4号)和《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全额[e]退还增值税留抵税[shui]额政策行业范围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11号)
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适用留抵退税政策的个体[ti]工商户,需要满足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申请退税前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pian]取出口退税或虚开[kai]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ce]。
2.纳税人可以选择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退税[shui],也可以选择结转下期继续[xu]抵扣。
七、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年内免征个人所[suo]得税
《财政[zheng]部税务总[zong]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shui]收政策的通知》(财税〔〕84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zhai]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6号)
1.从事个体经营[ying]的随军家属[zhu],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个人[ren]所得税。
2.从[cong]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年内免征个[ge]人所得税。
1.从事个体[ti]经营的随军[jun]家属,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shen]份的证明。每一随军家属只能按上述规定,享受一次免税政策。
2.从事[shi]个体[ti]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必[bi]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八、对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万[wan]元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xiao]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gong]告1年第12号)和《税务总局关于落[luo]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xiang]的公告》(税务总[zong]局公告1年第8号)
1年1月1日—2年12月1日,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万[wan]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shui]。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个体工[gong]商户即可享受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优惠,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qi]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qing]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须在[zai]办[ban]理[li]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盘点:税费优惠已覆盖全部个体工商户
九、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减[jian]征“六[lu]税两费”
《财政部税务总[zong]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gao]》(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年[nian]第10号)和《税务[wu]总局关于进一步实[shi]施小微企业“六[lu]税两费”减[jian]免政策有关征管[guan]问题的公告》(税[shui]务总[zong]局公[gong]告2年第号)
2年1月1日—4年12月1日,由[you]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个体工商户可[ke]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xuan]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yong]税、印花税[shui]、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fang]教育附加其[qi]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2.纳税人符合条[tiao]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十、符合条件的制造[zao]业个体工商户[hu],可以继续延缓[huan]缴纳部分税[shui]费
《税务总局[ju]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qi]业延缓缴纳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0号)、《税务总局财[cai]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fen]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税[shui]务总局[ju]公告2年第2号)和《税务总局财[cai]政部[bu]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继续[xu]延[yan]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
制造业个[ge]体工商户可以[yi]延缓缴纳所属期为1年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1年第四季度(按季[ji]缴纳)的各项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延缓缴[zhuo]纳所属期为2年2月、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zhuo]纳)的各项税费,缓缴期限继续延长4个月。
1.1年11月和2年2月延缓缴纳的税费,在2年9月1日后至17号公告发布[bu]前(2年9月14日)已缴纳入库的,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fei])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可以延缓缴纳的“各项税费”,包括企业[ye]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guo]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申请普票发票时缴纳的税费[fei]。
十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ke]扣减
《财政部税[shui]务总局退役军人部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ye]退役士兵创业[ye]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1号)和《财政[zheng]部税务总局关于延[yan]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年第4号)
年1月1日—年12月1日,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年(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元为限额依[yi]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fu]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shi]人[ren]民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ju]体限额标准。
1.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指[zhi]依照《退役[yi]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号)的[de]规定退出现役[yi]并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
2.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减免税额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xiang]受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十二、重点[dian]群体从事个体经营,创业税费可[ke]扣[kou]减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li]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2号)、《税务总[zong]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pin]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zhong]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年第10号)、《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乡村振兴[xing]局关[guan]于延长部分扶贫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gao]》(财政部税务总局[ju]人力资源社会保[bao]障部乡[xiang]村振兴局公告1年第18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优惠[hui]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1年第27号)
年1月1日—5年12月1日,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ji]当[dang]月起[qi],在年(6个月)内按每[mei]户每年1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suo]得税。
1.重点群体具体包括:(1)纳入[ru]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2)在人力[li]资[zi]源社[she]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min]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nian]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4)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bi]业的学生;毕[bi]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12月1日。
2.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de]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ying]缴纳[na]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di]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xian];实[shi]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dei]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wei]限。
城[cheng]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yu]附加的计税依据,是享受[shou]本项税收优惠政策前的增值税应纳税额。
此外,现行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个体[ti]工商户,免征文化事[shi]业建[jian]设费、有关性基金;对部分特困行业和缴[zhuo]纳费款有困难的个体工商户阶段性缓征社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