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源于:北京仲裁委员会
本文原载于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中国商事争议解决年度观察()》,作者:北京海外君合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崔军董事长,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李志永总法律顾问,北京通商律师事务所赵杭高级顾问。1
一、概述
年,中国建设工程行业重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正式施行以及若干重大事件的发生,构建和重塑了中国建设工程法律体系和格局,标志着中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进入了全新的阶段,建设工程争议可能由此产生的新问题有待行业进一步观察。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施行。自年1月1日起,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年5月28日通过并颁布的《民法典》施行。《民法典》对以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和单行建设工程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予以归纳和总结,在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自第条至第条共计21条对今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解决,提供了全面系统的指引,成为建设工程纠纷解决的基本法。
第二,《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正式实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院)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5号)(以下简称《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亦于年1月1日实施。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14号)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号)废止。《新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与《民法典》第十八章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律规定相互协调,构成了中国建设工程争议解决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三,版《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正式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年11月25日公布的《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GF-—)(以下简称《版示范文本》)自年1月1日起执行。《版示范文本》的执行将对总承包合同中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交易习惯、合同条款解释产生重大影响,并对总承包合同中当事人可能产生的主要争议,例如工程范围、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期逾期、竣工验收、工程结算和逾期付款等产生影响。
第四,取消工程造价企业资质认定。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标志着中国建设工程造价改革进入了一个新的层面,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认定以及乙级资质认定,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无疑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对于仲裁机构和当事人选用造价鉴定机构而言,适应改革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在仲裁程序中加强对造价鉴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为仲裁机构和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仲裁服务,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建设工程合同争议焦点问题仍然突出。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统计数据,近三年建设工程行业中工程总承包、PPP合同、招标投标、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纠纷案件呈增长趋势,其中工期和工程造价纠纷问题尤其突出。年至年最高院审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中,工程价款支付和利息争议一直高居纠纷案件数量的前两位,合同效力、违约责任及其损害赔偿和优先受偿权纠纷案件数量仅次于工程价款支付和利息争议。上述数据反映了建设工程行业争议的基本情况和显著特点,今后一段时期的建设工程合同争议仍将聚焦在工程价款支付、利息、违约责任及其损害赔偿、优先受偿权、工期及其工期延误违约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等焦点争议上。
第六,中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克服了新冠肺炎疫情带来的不利影响,总体保持平稳发展。年,在全球经济下行压力加大、贸易投资持续低迷、单边主义和贸易投资保护主义持续、大宗商品价格上涨、供应链问题难以缓解和通胀的多重压力下,年,我国对外承包工程业务完成营业额.2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7.1%,折合.4亿美元,同比下降0.6%;新签合同额.8亿元人民币,同比下降5.4%,折合.9亿美元,同比增长1.2%。2根据年美国《工程新闻纪录》(EngineeringNews-Record,ENR)发布的“全球最大家国际承包商”榜单,中国共有78家企业入围,入围ENR强的中国国际承包企业年完成营业额.6亿美元。中国企业数量和营业额均名列上榜国别首位,业已成为国际承包工程市场一支重要的力量。
第七,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成为仲裁案件重要组成部分。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以下简称北仲)年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数量为件,占案件总数量的14.9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年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数量为件,占案件总数量的11.27%。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年建设工程合同争议案件数量为件,占案件总数量的10.90%。上述数据表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已成为国内仲裁机构重要的案件来源之一。随着仲裁制度改革的深入、仲裁机构自身体制建设的强化和仲裁员专业素质和水平的提高,仲裁公信力不断加强,仲裁日益为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所接受,成为解决建设工程争议的重要手段。
二、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污染防治法》),于年6月5日起施行。
《噪声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共九章八十四条,对建设工程施工提出了新要求,主要修改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是调整建设施工适用范围。第五章“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共五项条款均删去了原规定中“在城市市区范围内”的限制,将建设施工噪声污染的适用范围,从城市市区扩展至农村地区,弥补了原规定中的监管空白。二是明确建设施工过程中各方的责任。第40条规定了施工单位噪声污染防治责任,要求建设单位将噪声污染防治费用列入工程造价。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振动、降低噪声,建设单位应当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噪声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第41条增加了优先使用低噪声施工工艺和设备的要求,第42条增加了建设单位的噪声自动监测责任,并要求建设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43条还明确了禁止夜间施工的规定。该法标志着我国噪声防治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对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中的噪声管理提出新的标准与要求。
(二)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根据该通知的规定,自年7月1日起,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甲级资质、乙级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三级资质、四级资质核定,建设工程勘察企业资质认定(丙级),建设工程设计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丁级),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三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认定(丙级,事务所,公路、水利水电、港口与航道、农林工程专业)等8项许可事项取消审批。施工企业资质认定(专业作业)由审批改为备案。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等17项许可事项优化审批服务。该通知是建设工程行业资质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尤其是工程造价企业取消甲级和乙级资质认定,今后将会形成以品牌、业绩和效率决定聘用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造价鉴定的格局。
(三)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
年6月28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6号)。该通知鼓励企业自愿在全国工程造价咨询管理系统完善并及时更新相关信息,供委托方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选择参考。探索建立企业信用与执业人员信用挂钩机制,强化个人执业资格管理,落实工程造价咨询成果质量终身责任制,推广职业保险制度。全面推行按企业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及时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监督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
(四)人社部、住建部等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
年8月17日,人社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等部门印发《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自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第11条,工资保证金按工程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一定比例存储,原则上不低于1%,不超过3%,单个工程合同额较高的,可设定存储上限。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同一工资保证金管理地区有多个在建工程,存储比例可适当下浮但不得低于施工合同额(或年度合同额)的0.5%。施工合同额低于万元的工程,且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前一年内承建的工程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各地区可结合行业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实际,免除该工程存储工资保证金。根据该规定第19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所承包工程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偿或先行清偿的行政处理决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到期拒不履行的,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向经办银行出具《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付通知书》(附件3,以下简称《支付通知书》),书面通知有关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应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从工资保证金账户中将相应数额的款项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被拖欠工资农民工本人。
(五)财政部发布《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
年以来,财政部印发了一系列促进PPP市场发展的指导性文件,包括《关于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的通知》以及《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等文件。近三年来,财政部PPP在库项目数量逐渐增加,投资规模小幅上涨,虽然PPP项目成交数量较前三年呈下降趋势,但成交规模有所上升,政府对于PPP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PPP市场逐步回暖,进入稳健发展的轨道。
自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促进制造业稳增长的措施时,提出“大力发展先进制造业,出台信息网络等新型基础设施投资支持政策,推进智能、绿色制造”的“新基建”政策以来,互联网、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成为基础设施建设新的发展方向,各级政府部门纷纷围绕“新基建”出台政策和行动方案,推动“新基建”成为国家发展战略。基础设施REITs为社会资本参与基础设施投资提供了新的途径,REITs作为创新的投融资机制和具有公共属性的政策工具,如何有效健康发展,成为市场和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