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电商业务有了较为成熟的模式,但他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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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传统互联网电商平台在开展电商业务的同时,向商户、平台用户提供信用贷款、消费分期等金融服务已不鲜见。不过,银行作为传统金融机构之一,通过搭建电商平台的方式跨界开展电商业务,对于普通大众来说相对陌生。学界与业界关于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讨论、研究也较少。

本文将从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常见模式切入,对比银行电商平台业务与传统互联网电商平台业务的异同,进一步讨论银行开展电商业务可能涉及的法律合规问题。

一、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概况

“银行电商平台”(或“银行系电商平台”)主要是指银行通过自运营或委托第三方公司代运营的方式,为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的电子商务平台。银行开展的电商业务是指通过银行电商平台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经营行为。本文所讨论的银行开展的电商业务仅限于银行在网页端或移动端开辟出的独立“商城”板块,对于分散嵌入银行网页端和移动端的商铺优惠信息、线下营销活动不属于本文讨论的范围。

1.1银行电商平台与传统互联网电商平台业务的异同

1.2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运营特点

我国目前有超过家银行,笔者选取了附录所列54家银行作为研究样本进行分析。以下为初步统计结果:

(1)银行开展电商业务搭建的商城类型

·从是否已经开展电商业务角度看,54家银行中,38家银行已经开展电商业务,占比约70%;16家银行尚未开展电商业务,占比约为30%;

从已经开展电商业务的38家银行来看,8家银行通过设立综合性商城开展电商业务,25家银行通过设立信用卡商城(信用卡商城是指银行针对本行用户,特别是信用卡用户推出的积分兑换商城或信用卡分期商城。)开展电商业务,4家银行存在同时设立综合性商城和信用卡商城的情况。此外,1家银行在传统电子商务业务基础上,通过搭建电子商务平台,向外输出电子商务解决方案。具体比例如下图:

从检索情况来看,银行开展电商业务多通过建立综合性商城与信用卡商城方式进行。银行设立的综合性商城与信用卡商城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2)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运营主体

经检索发现,38家已开展电商业务的银行中,33家银行采用自运营模式,占比约87%,5家银行采用委托关联方或独立第三方进行代运营方式,占比约13%。两类运营模式的特征以及典型案例如下:

1.3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主要模式

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主要模式与传统互联网电商基本一致,从商户入驻、买家注册到最后产品/服务交付过程中,银行电商平台主要作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双方/多方提供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服务,具体模式如下图:

实践中,银行常常通过在电商业务各个环节引入金融增值服务来增强银行电商平台在吸引商户入驻、提升消费者粘性方面的竞争力。以下为银行电商业务各个环节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及可能提供的金融增值服务内容:

二、银行开展电商业务过程中主要法律问题探析

银行开展电商业务起步较晚,内部合规管理较传统互联网电商平台存在一定滞后性。电子商务业务领域的“根本大法”《电子商务法》的施行也对银行开展电商业务提出了新的要求。鉴于此,笔者基于对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现状的检索,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对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适用、资质申请、平台责任的认定及网络安全与数据保护等问题进行简要梳理。

2.1法律法规的适用

(1)银行开展的电商业务与《电子商务法》的适用

银行通过搭建网络经营场所,给商家、消费者提供的包括信息发布、交易撮合等供电子商务交易双方或多方在境内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经营行为应适用《电子商务法》。

首先,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电子商务法》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电子商务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关于法律适用范围的规定可知,《电子商务法》的基本适用范围是针对在中国境内开展的电子商务活动,并未对从事电子商务的主体进行限制。

其次,根据《电子商务法》第九条(《电子商务法》第九条: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关于电子商务经营者的分类,电子商务经营者可以划分为“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和“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

根据本文第一部分关于银行开展电商业务的基本情况分析,银行开展的电商业务应属于在境内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其相关行为活动应适用《电子商务法》。

银行搭建的电商平台中涉及的“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不适用《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有一条除外规定,即“法律、行政法规对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金融类产品和服务,利用信息网络提供新闻信息、音视频节目、出版以及文化产品等内容方面的服务,不适用本法”。从前述规定可知,《电子商务法》排除了“金融类产品和服务”以及“利用信息网络提供内容方面的服务”的适用,相关产品和服务将适用针对该领域的特别法。如银行通过其搭建的电商平台销售基金等金融产品将不适用《电子商务法》,而应遵照“金融类产品和服务”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2)银行开展电商业务可能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规

银行开展电商业务各环节涉及的常用法律法规汇总如下:

2.2业务开展所需的资质

根据《电子商务法》第十二条,“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的,应当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公司设立后开展电子商务业务通常需要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以及针对特定商品/服务的销售经营许可/备案两方面的资质。

(1)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我国现行的电信相关法律法规,我国对于电信业务经营按照电信业务分类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需要依法取得相关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其中,经营类电子商务应属于增值电信业务范围,应当取得相应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根据《电信条例》、《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年版)》等电信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浙江、江苏等地通信管理局的反馈意见,经营商品类电子商务,如淘宝、京东等主要通过信息网络销售商品的电商平台通常被归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而服务类电子商务,如58同城、携程等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服务的电商平台通常被归入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B25信息服务业务”。

除前述采用“销售产品”和“提供服务”的二分法对具体所属的增值电信业务进行区分以外,部分大型互联网电商平台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同时包含“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B25信息服务业务”两类业务,如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持有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浙B2-)的业务种类就包含B21和B25两类。

开展电商业务的银行目前在其电商平台网站底部披露的通常为银行的ICP备案编号,而非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银行电商平台可以考虑申请同时包含“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B25信息服务业务”两类业务种类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鉴于现阶段银行开展电商业务主要通过信息网络以自营或商户入驻形式进行产品销售,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银行开展电商业务应取得“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

考虑到银行后续可能继续在电商平台开拓服务市场,银行电商平台的运营主体可以选择申请同时包含“B2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和“B25信息服务业务”两类业务种类的增值电信业务许可,从而进一步丰富后续可开展业务的内容。

同时,银行电商平台在申请增值电信经营许可时需要注意,年后“先照后证”的改革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明确为后置许可审批,根据笔者目前的检索,相关申请需要以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存在增值电信业务范围为前提,银行在申请相关证照时可能面临需要先修改经营范围的情形,具体时间和步骤需咨询主管的监管部门,以当地执行口径为准。

(2)特定产品/服务的销售、经营许可/备案

除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外,开展电商业务的平台还应针对其平台提供的特定产品/服务获取相应经营许可/备案。以天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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