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一地通报10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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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切实发挥“查处一处、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铝业有限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年2月18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铝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未对安全设备(深井铸造监测报警联锁装置)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安全设备无法正常运转。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当场下达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作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依法给予5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监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监测应当做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案例二: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铝业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年2月24日-3月16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在调查该公司未对安全设备经常性维护保养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时发现,其主要负责人石某在日常安全管理中,未健全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已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中涉及的部门与实际建立部门不符,未落实防控措施,未落实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未及时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年3月14日-3月29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计划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的职责。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二)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四: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管理人员未持证上岗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年2月22日-25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执法人员对某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开展计划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人员姚某未取得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书上岗。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案例五: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高处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年2月27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监管人员对某铝电有限公司开展指导服务工作时,发现其外包商某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高处焊接作业的从业人员未取得高处作业证的情况下进行高处作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六: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焊工未持证上岗等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年3月15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监管人员对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1.该公司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擅自生产。2.组织未取得焊接与热切割作业证的工人进行焊接作业。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该公司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案例七: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安全设施未竣工验收行政处罚案

年4月26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监管人员对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四不两直”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现场生产装置已投用。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并形成书面报告备查。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合格,并形成书面报告的。

案例八: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未如实记录案

年1月15日,准东智慧物流平台接到一起安全生产举报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执法科人员按程序进行核查,对某露天煤矿外委单位项目部级、班组级进行核查时,发现该煤矿采剥及筛分工程承包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年12月4日对8名新员工班组级培训教育未如实记录。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案例九: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向从业人员购买安责险案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年1月3日,安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进行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其承包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为员工购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具体范围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十: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案

年4月12日-14日,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监管人员对某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特殊作业进行检查指导时,发现该企业生活区两处污水井(有限空间)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准东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局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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