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选择合适的创业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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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全国各地营商环境的改善,经营主体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通过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数据显示:年,我国新设经营主体万户,同比增长12.6%。其中,新设企业.9万户,增长15.6%;新设个体工商户.2万户,增长11.4%;截至年底,登记在册经营主体达1.84亿户,同比增长8.9%。其中,企业.8万户,个体工商户1.24亿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万户。

这些市场主体里面多数是个体工商户以及有限责任公司的形式进行的注册,也有少部分的合伙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那么这些创业者、投资人都是怎么选择企业类型的呢?这些企业都有什么区别呢?各有什么优点或者劣势呢?对分红有什么影响?对纳税方面是否有什么影响?什么是有限责任呢?有限责任是针对公司有限还是股东有限呢?

一列问题可能很多人在投资创业的时候并没有搞明白,其实在企业经营中,企业的形式关系到我们创业发展的计划、战略以及事业的成败;具体到企业内部,还关系到这个企业的盈利与否以及后期控制权的把握等等问题。哪一种更适合自己的创业模式呢?很多人不会去专业人士咨询,一般情况下也仅仅就是随便找个代办工商注册的中介问问而已,有风险意识的会去简单找个懂法律的朋友咨询一下。其实这样草率地注册市场主体的行为风险是很大的,对后期企业的发展影响也是很大,设计不好很容易引起比如股东知情权纠纷、公司僵局问题处理、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控制权纠纷以及涉及到再另行对企业性质改制等很多不必要的麻烦;因为很多代办工商注册的中介中的工作人员跟街边打印店的工作人员基本上没啥区别,很多都是会计专业毕业的,可以后期给你企业代理财务记账而已,因为不是专业的企业管理专业、法律专业的人士,对于股权设计、股权布局、企业性质等涉及到的相关问题都不太了解;即便是企业的发起人简单咨询过那些自称懂法律的朋友的,其实也未必专门去咨询专业的商法、公司法律师仅仅是找个律师朋友吃顿饭简单聊聊就好,这样即便找了一个律师,很可能是找了一个主要做离婚的、刑事的、劳动纠纷的,他们也未必是专业的公司法、企业法律师;即便是找了一个专业的律师,仅仅靠吃法聊天请教问题,我个人认为是对人家专业知识和专业能力的不尊重,也未必用得到人家的心解答;还有的是去咨询一些咨询所谓的企业管理公司,但是那么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对于法律概念掌握的不是很熟悉,很多人对法律概念都理解的不到位,使用的都不是法言法语,导致最后对用词都产生歧义。

那么让我们来看看这样草率到底有啥问题吧,我们来看一个案例,本书的一些案例基本上都是我直接参与办理、接受咨询或者市面上已经公开的真实案例改编,改编过程名字都做了处理,案情相对梳理,我的案例中的名字主要采用赵小杰和张小红(化名)两个人吧,这是我们这代人中学期间经常见到的名字,比较熟悉。

我有一个朋友,名字叫赵小杰(化名)他经营了一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这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经营的还算不错。赚了一些钱,赚到钱之后就开始为自己买车、买房,说白了,很多时候这种个体老板经营的公司基本上也都是这样,自己公司需要钱呢,自己就将钱投入到公司的经营,自己生活需要钱呢就直接从公司支出,日常的一些陪伴女朋友旅游、吃饭、买衣服的费用也会拿到公司按照招待费、差旅费、劳保费进行报销,买车、买房的钱也直接从公司账户上支取。其实这样的老板和公司之间根本没有区分,完全处于混同状态,有的时候公司经营所需要的资金都是放在自己的账户里面。

有一次,赵小杰为了得到一个比较大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楼盘销售项目,就答应给这个开发商对外的借款提供担保。刚开始赵小杰比较谨慎,还不愿意给这个开发生担保,因为担保的金额高达万元;但是开发公司的老板跟他说如果给提供担保可以优先将这个项目给赵小杰做,并且也就是周转一下,钱也不用他还,仅仅是担保一下而已。

他还是不放心,就请了一个自己略微懂点法律知识的朋友吃饭,吃饭间简单询问了这个朋友:如果公司欠款了万,公司还不上跟自己有关系吗,我这是个有限公司,我注册资本是万。

他的朋友也通过业余时间学习过一些法律知识,给他的答复是没关系,因为你注册了万,如果是实缴了,你就不需要再出资了,即便还不上欠款,最多也就是公司破产而已,并且一分钱也没实缴的情况下自己也就是承担着万的出资责任,对多余的债务不承担任何责任。

得到了这样的答复,感觉风险也没那么大,自己的公司注册资本是万,我已经为公司实缴花了万了,如果开发商还不上最多也就是承担万责任,但是如果这个项目成了自己至少赚上0万的,赵小杰就答应了为房地产开发公司提供担保的要求。

但是,最后房地产开发公司由于资金链断裂了,没还上这个借款,房地产开发公司、赵小杰的这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以及赵小杰本人都被债权人告上了法庭,赵小杰又请了他那个业余时间学习法律知识朋友吃饭并顺便咨询了一下这个案子,朋友还是说没事,赵小杰便没有专门请律师参与开庭,以他的那个朋友告诉他的话进行了抗辩,但是最终法院判决赵小杰还需要对此承担责任,要求赵小杰的经济公司及赵小杰对这个万的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我的公司是有限公司啊,不是承担有限责任吗?股东仅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吗?

因为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以及新修订的《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这个案例中的这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只有赵小杰作为唯一股东,赵小杰及这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企业管理咨询公司财产独立于赵小杰自己的财产以及双方之间不存在混同的情况,赵小杰就需要对这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实际上赵小杰随意使用公司资金以及自己的资金为公司使用的行为已经与这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之间也存在着严重的混同,即便是该公司还存在其他股东,由于赵小杰的混同经营行为,导致这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已经丧失了有限责任公司应有的独立属性,故赵小杰应对被告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赵小杰注册的不是公司的唯一股东的话,想要证明赵小杰与这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之间存在混同以及赵小杰应当对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就需要债权人自行进行举证了,结合我多年的诉讼经验来看实际操作中债权人如果没有这个企业管理咨询公司内部人配合的情况下是很难完成举证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债权人就要自行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的,实际上对于两人以上的公司司法判例中也很少判决股东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一般情况下我个人不建议开办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否则很容易要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最起码也要有两个股东,做到另外一个股东占上10%也行的,哪怕另外一个人是自己的亲属都行,即便是有的将另外一个股东用作自己的配偶,严格在法律上也是区别于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不过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务中,仅仅是夫妻作为股东的话也是存在被认定为与公司之间存在混同的风险的,所以尽量是用一个第三人,哪怕是给公司的一部分高管人员、核心员工一部分股权也是可以的。

企业形式以及股权架构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的长远发展是有很大影响的,不仅建议在创业中要慎重选择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对其他企业形式的主体也要进行考虑后选择最合适的创业形式。

下面我给大家对一些经常用的企业形式做个简单的介绍和分析,以帮助大家理解各种企业形式的优劣,便于灵活采用更为适合的企业形式:

首先常见的企业形式主要包含: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公司等。

个体工商户: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个体工商户应按照税务部门的规定正确建立账簿,准确进行核算。对账证健全、核算准确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查账征收;对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对其实行定期定额征收;具有一定情形的个体工商户,税务部门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实行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有个优势就是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仅仅缴纳个人所得税便可以了。

虽然税务上节省了一层,但是个体工商户对外的责任是由开办者承担责任的,所以可以说个体工商户承担的是无限责任,以开办者个人或者家庭的现有以及将来获得的全部财产作为承担责任的范围。

在招聘劳动者方面不是像有些人理解的,个体工商户仅仅是自己或者家庭经营;根据经营需要个体工商户可以招用从业人员,招聘员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原则上个体工商户不能向公司那样转让,如果转让也仅仅是转让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未履行完毕的业务合同等,不能单独地转让股权。但是,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现在已经出现了很多地方允许个体工商户转变成为公司的形式了,转变之后就可以依法转让股权了,但是必须经历改制。

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即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以独资经营方式经营的独资企业有无限的经济责任,破产时债权人可以扣留业主的个人财产。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集中表现是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其从事民事或商事活动是以独资企业主的个人人格或主体身份进行的,实质上是自然人从事商业经营的一种组织形式。所以,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符合名称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并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对于税收方面国家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的征收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我个人理解的个人独资企业更类似于一个大个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具有很多相似之处,例如两者的投资主体、资产投入、责任的形式。之所以说它是个大个的个体工商户就是因为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时候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还有一个区别就是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其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普通合伙人(没有上限规定)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由2人以上50人以下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至少有1人,当有限合伙企业只剩下普通合伙人时,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如果只剩下有限合伙人时,应当解散。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合伙人有执行和监督的权利。合伙人可以推举负责人。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换言之,每个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所发生的经济行为对所有合伙人均有约束力,不过这也就导致企业中的合伙人之间比较容易发生纠纷。

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之前有个说法是公司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现在新的合伙企业法已经算是确认了,非上市公司是可以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最近几年合伙企业非常火,尤其是有限合伙企业,很多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都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形式,很多上市公司的股东中很多都是有限合伙企业了;有限合伙企业也被应用到了股权布局、控制权方案、股权激励计划中作为常用的一种持股平台。

对于税收方面,合伙企业也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即可。

对于财产份额转让的问题,相对于个体工商户灵活很多,相对于公司来说由于合伙企业更注重的是合伙人之间的人合性,也就有多了一些限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相对普通合伙人来说相对自由一些,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于出资方面合伙企业相对于公司来说更为宽泛一些,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对于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即可。

对于公司出资方面,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是必须经过评估作价;以劳务在公司里面直接出资的是根本不可能的,但是通过有限合伙作为一个转换器就可以投资到有限公司里面了。

例如:赵小杰想要和张小红(化名)开办一家公司,因为张小红(化名)是一个领导的女儿,有着丰富的资源,开办这个公司赵小杰仅仅想借用张小红(化名)的资源,并不需要张小红(化名)实际出资,但是咨询律师之后得到的答案是根据公司法又不能以劳务出资,这样张小红(化名)就不愿意跟赵小杰合作;虽然赵小杰表示可以让张小红(化名)仅仅是认缴出资,不用实缴出资,公司使用的资金完全由赵小杰支付,可张小红(化名)咨询了律师这样的话张小红(化名)需要在其认缴的范围内承担出资责任,即便是约定20年的出资期限也有可能要求提前出资,用于偿还公司债务,这个方案直接就被张小红(化名)给否决了;张小红(化名)表示如果要合作,必须赵小杰为其实缴出资,也就是钱由赵小杰出,股份张小红(化名)占,这样赵小杰又担心公司开办了,张小红(化名)不出力还要分财产,即便是直接分出资额都有可能,就没有答应张小红(化名),两人共同找到律师咨询,律师给他们出了一个主意,就是利用有限合伙作为转换器,将张小红(化名)的劳务出资到有限合伙企业中去,然后再用有限合伙企业投资到公司当中去这样就解决了张小红(化名)实际不拿钱出来,但是还能占股参与管理并可以参与分红。具体方式简单列举,参照下图:

公司:公司是依照法定的条件与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其主要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可受到有限责任保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在法律上是个独立的人,也就是拥有独立财产、独立名义以及独立责任这三独属性:

1)独立的财产

股东要将其出资转移给公司,作为股东出资的财产的所有权就发生了变化,资产的主人从股东变成了公司,股东不再享有资产的收益,也不承担资产贬值、毁损的风险,资产的收益以及资产贬值、毁损的风险全部由公司享有和承担;股东仅仅享受公司股权增值以及分红和对公司运营、管理的权利;公司则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并且能够以自己的独立的名义享有民事、商事权利

公司对外活动租赁经营场所、签署业务合同、进行招投标以及参加诉讼等活动都是需要以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而不是以股东的名义进行。现实经营中存在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代替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签署合同、处置公司名下资产的情况,但是这种情况很可能就是效力待定、或者无权处分的行为,这样签署的合同效力很不确定,导致经营活动不稳定,容易引起纠纷。

3)独立责任

独立责任也就说股东责任有限,公司责任独立!主要表现在:股东不需要对公司的外债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也亏损不负责;股东仅仅有按照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的义务,也就是说仅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公司仅仅以自身的资产承担责任,这个公司不是在股东的注册资本范围内承担责任,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是两个概念,注册资本是个固定的数额,因公司经营产生的公司资产包括公司的注册资本和经营收益,同时需要减去公司的亏损和负债,公司注册资本在股东没有进行增资或者减资的情况下是不变的,但是公司资产是随时经营情况随时发生变化的,有可能公司经营亏损了导致公司的资产低于注册资本,但是股东不需要填补亏损来弥补差额,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之后就不需要一直维持注册资本金额对应的资金不变。

由于责任不同、名义不同财产也不同,所以公司和股东是具有双重人格的。因此,股东经营公司也就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公司纳增值税外对于收益还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股东对于从公司分取得红利以及股权或者股票增值部分原则上也需要缴纳所得税的,也就是公司交公司的税,股东纳股东的税。

具体到有限责任公司:

是指公司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仅以各自的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否则,构成了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人格混同。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可以通过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有特殊性,更容易承担连带责任,上面说过了,这里不再过多重复了。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公司的股东同样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各种优劣评析及形式的对比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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