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报

本文转自:证券时报

(上接B版)

(2)福建新华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福建新华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年4月16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注册资本2,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志勇,公司住所福州市鼓楼区东街8号利达大厦4层。经营范围:一般项目:企业管理;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家用电器销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化妆品零售;化妆品批发;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截止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14万元、净资产为.12万元以及年度营业收入为.00万元、净利润为45.39万元;截止年9月30日总资产为.99万元、净资产.27万元以及年1-9月营业收入为.89万元、净利润为-7.85万元。

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持有新华都管理%股权,新华都管理为新华都集团全资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3)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1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XX,注册资本.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王明辉,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云南白药街号。经营范围:化学原料药、化学药制剂、中成药、中药材、生物制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食品、饮料、特种劳保防护用品、非家用纺织成品、日化用品、化妆品、户外用品的研制、生产及销售;橡胶膏剂、贴膏剂、消毒产品、电子和数码产品的销售;信息技术、科技及经济技术咨询服务;货物进出口;物业经营管理(凭资质证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5,,.56万元、净资产为3,,.69万元以及年度营业收入为3,,.90万元、净利润为,.16万元。

截止至年12月31日,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云南白药25.14%股权,是云南白药并列第一大股东,云南白药为无实际控制人且无控股股东企业。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云南白药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4)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成立于年01月0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2N,注册资本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秦皖民,公司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美容服务;医疗服务;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消毒剂生产(不含危险化学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国内贸易代理;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会议及展览服务;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05万元、净资产为,.67万元以及年度营业收入为,.50万元、净利润为,.85万元。

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系云南白药全资子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5)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2月30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H,注册资本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陈发树,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北楼28层。经营范围: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对零售业、室内外装饰、酒店业、采矿业、水电工程、路桥工程项目、房地产业、工业的投资、管理及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2,,.17万元、净资产为1,,.72万元以及年度营业收入为,.86万元、净利润为,.53万元;截止年9月30日总资产为2,,.58万元、净资产为1,,.85万元以及年1-9月营业收入为..62万元、净利润为45,.95万元。

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6)福建省新华都鑫叶商贸有限公司

福建省新华都鑫叶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年10月27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2MA2YNF1F7W,注册资本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叶常青,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号。经营范围:食品、卷烟、雪茄烟零售;日用百货、纺织品、仪器仪表、通讯设备(不含无线发射装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五金交电、工艺美术品(象牙及其制品除外)、花卉、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计算机及配件、建筑材料、金银首饰、办公用品的销售;销售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初级农产品收购(不含粮食及种子);自有房产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截止年12月31日总资产为.06万元、净资产为.62万元以及年度营业收入为.65万元、净利润为.20万元;截止年9月30日总资产为.57万元、净资产.62万元以及年1-9月营业收入为.18万元、净利润为-53.01万元。

福建省新华都鑫叶商贸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股东新华都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该关联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关系情形。

2、履约能力分析

上述关联方均是依法存续的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财务状况良好,具备良好的履约能力。

经核查,上述关联方均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是在不违反《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前提下,遵循公开、公平和价格公允、合理的原则来协商交易价格,由交易双方采取参考市场价格定价政策来协商确定具体交易价格。

四、关联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具备完整的业务系统及面向市场自主经营的能力。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遵循市场经济规律,交易采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以上关联交易价格公允合理,维护了交易双方的利益,亦没有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对公司的独立性不构成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

五、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额度予以事前认可并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本次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相关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上述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交易双方遵循了“平等、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和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关联交易审批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4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年3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公司拟对5名已离职的激励对象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未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进行回购注销,拟回购注销的限制性股票总数量为,股。同时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回购注销及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本次回购事项尚需提交公司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及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一)本激励计划简述

“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激励计划”)采取的激励工具包括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两部分。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计为1,.24万份/万股,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为人民币A股普通股,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股的1.59%。其中,授予.78万股限制性股票(向41名激励对象首次授予.78万股限制性股票、向14名激励对象授予万股预留限制性股票);向18名激励对象授予.46万份股票期权。

(二)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2、年4月10日,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年3月30日起至年4月8日止,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3、年4月14日,公司召开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原因

1、鉴于有5名激励对象离职,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激励对象因辞职、公司裁员而离职,该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以授予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回购注销;离职前需缴纳完毕限制性股票已解除限售部分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公司拟对上述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所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合计79,股进行回购注销。

2、根据激励计划对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的要求:

①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注:(1)该考核指标仅针对参与本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各子公司层面激励对象不参与该考核;(2)以上“净利润”指标为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3)上表中的“不低于”含本数;(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②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

注:(1)该考核指标针对参与本计划所有的激励对象;(2)以上“净利润”指经审计的久爱致和合并报表数据;(3)上表中的“不低于”含本数;(4)上述业绩考核目标不构成公司对投资者的业绩预测和实质承诺。

经审计,年合并利润表中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1万元;年子公司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久爱(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2,.34万元。故年上市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未达到,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

根据激励计划规定:“若上市公司层面及子公司层面未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则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考核当年计划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回购注销,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对公司未满足上述业绩考核目标负有个人责任的,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本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分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比例分别为40%、30%、30%。”因此,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未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期的业绩考核指标。公司拟回购注销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已获授但未达到解除限售条件的,股限制性股票(不含上述5名已离职激励对象持股数量)。

(二)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数量和价格

1、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总数量为,股,占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3,,股的11.77%,占公司目前总股本比例为0.06%。

2、自限制性股票上市日后至今,公司未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根据激励计划相关规定:回购价格为授予价格2.13元/股加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

3、本次回购限制性股票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

三、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影响

(一)本次回购注销后,公司股本结构的变化情况如下表。

(二)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系公司根据激励计划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具体处理,本次回购注销事项不影响公司本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于本次与离职激励对象相关的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予以转回,原本应在剩余等待期内确认的股份支付费用不予确认;对于第一个解除限售期对应的限制性股票因业绩考核目标未满足解锁条件,可对已计提的股份支付费用予以转回。最终股份支付费用对公司净利润的影响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本次回购事项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管理团队的勤勉尽职。公司管理团队将继续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为股东创造价值。

四、公司独立董事、监事会相关意见及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5名原激励对象已离职,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任职于上市公司层面的激励对象未达成第一个解除限售条件,上述原因涉及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应予以回购注销。本次回购注销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决策审批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本次回购注销,股限制性股票。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经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尚需将回购限制性股票的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本次回购注销之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数量、回购价格及注销股票期权数量的确定等事项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尚需就本次回购注销事宜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且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相关结算手续;同时因本次回购事宜将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公司尚需按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

五、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4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年度向

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

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关联交易概述

1、关联交易事项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无偿为公司年度计划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最终以公司实际使用的额度为准)。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与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2、关联关系

陈发树先生为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属于本公司关联自然人。

3、董事会表决情况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议案予以事前认可并同意提交公司年3月28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进行审议和表决,全体董事一致通过了该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4、本次关联交易没有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本次关联交易涉及的关联自然人为陈发树先生。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发树先生直接持有公司58,,股股份,占公司最新总股本比例为8.59%。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集团”)直接持有公司,,股股份,占公司最新总股本比例为18.49%,为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控股股东。陈发树先生直接持有新华都集团76.87%的股权,通过厦门新华都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有新华都集团16.82%的股权,陈发树先生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目前主要职务为新华都集团董事长、云南白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联席董事长。

截止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无偿为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累计为11.5亿元(不含本次)提供担保。

三、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和定价政策

为支持公司的发展,解决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无偿为公司年度计划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最终以公司实际使用的额度为准)。具体担保期限以公司与金融机构最终签订的相关文件为准。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对公司的影响情况

陈发树先生无偿为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个人单方面担保,解决了公司授信额度担保的问题,支持了公司的发展,体现了实际控制人对公司的支持,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时也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影响。该事项无需公司支出任何费用,也无需公司提供反担保。

五、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予以了事前认可,并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年度计划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证券代码:004证券简称:新华都公告编号:-

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被担保人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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