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军集资诈骗案辩护人向法院提交意见
辩护意见
辩护人:陈某华(嫌疑人的法定代理人)
性别: 出生年月: 年月日
手机: 身份证号:
联系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18号)中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存也给予了认定的解释说明,如下:
“第一条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3、国务院号令《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依法许可或者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许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其他投资回报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行为。
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本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4、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拓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积极引导中小企业创造条件,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各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四十条“国家鼓励各类社会中介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辅导、企业诊断、信息咨询、市场营销、投资融资、贷款担保、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人员培训、对外合作、展览展销和法律咨询等服务。”
5、年1月1日实施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版有下列规定:
第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开发和提供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当在其业务经营范围内,采取多种形式,为中小企业提供金融服务。
第十八条国家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利用多种方式直接融资。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中小企业政策性信用担保体系,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
第三十条国家鼓励互联网平台向中小企业开放技术、开发、营销、推广等资源,加强资源共享与合作,为中小企业创业提供服务。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各类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创业培训与辅导、知识产权保护、管理咨询、信息咨询、信用服务、市场营销、项目开发、投资融资、财会税务、产权交易、技术支持、人才引进、对外合作、展览展销、法律咨询等服务。
6、年《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3号),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符合条件的非公有制企业可以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拓宽直接融资渠道;鼓励非公有制经济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鼓励金融服务创新。
7、年《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13号),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
8、年《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号),支持互联网金融稳步发展,大力发展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个体网络借贷平台上发生的直接借贷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范畴,受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范。
三、以上法律、法规、政策与司法解释组合一起,就形成了一个非法集资法律陷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陷阱)
《中小企业促进法》倡导社会服务机构开办商务咨询、信息咨询、金融咨询、经济咨询、企业咨询等咨询服务,鼓励开展示展览、对外合作、融资投资服务(见年版《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条规定,年版《中小企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鼓励社会服务类机构为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提供服务,鼓励社会服务机构从事金融服务活动助力中小企业利用民间资本发展。国发()3号、国发()13号、银发()号等政策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民间融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开展互联网金融服务。这些依据国务院政策由地方政府金融办通知工商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