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实事小区车棚坠落砸车起纷争威海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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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威海经区法院成功调解一起业主与物业公司间的侵权责任纠纷,减轻了当事人的诉累,又促进了小区的和谐,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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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张先生是某小区业主,将车辆停放在小区的停车位上,次日张先生发现,车辆被旁边停放非机动车的车棚棚顶(钢化玻璃)砸中,并造成车辆的天窗玻璃、车门等多处受损。经4S店评估,车辆维修费高达11万元。

随后,张先生联系物业公司协商维修事宜,但物业公司表示此次事故是天气原因造成,故拒绝赔偿。因双方多次沟通未果,张先生的车辆一直停放在4S店未能维修,为维护自身权益,张先生便将物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赔偿车辆维修费、停车费等费用共计12万元。

02

释法说理明责任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通过对案情的仔细分析,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随即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调解过程中,法官进行了现场“说法”,“物业公司作为专业的物业服务企业,具有对公共设备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本案中,停放非机动车的车棚是小区的共有设备,且车棚棚顶为固定物,物业公司未能及时检查、有效维修是导致其坠落的重要因素,故物业公司作为涉案车棚的设立者及管理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侵权责任。

在法官详细的释法明理下,物业公司意识到自身的责任所在,表示愿意赔偿。但当谈及具体维修费用时,物业公司提出价格过高不合常理,张先生则表示要申请鉴定,双方互不相让,调解工作不得不按下暂停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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线上调查促和解

为了查清具体的维修费用,承办法官接连拨通了多家汽车维修店的电话,咨询专业汽修人员,并借助网络平台对市面不同的汽车维修项目及配件价格进行调查,最终对类似车辆维修的市场价格有了大概了解,也对再次调解做到了心中有数。

考虑到申请鉴定不仅另需近万元的费用,且耗时较长。为了避免损失扩大,降低双方诉讼成本,承办法官结合调查结果,有针对性的组织调解,一方面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同双方分析维修需要的合理费用,并释明鉴定的利害关系;另一方面从情理的角度,着重阐明物业公司与业主在同一小区,好比一家人,双方应以和为贵、互谅互让,共建和谐小区。

最终,在承办法官全方面、多角度的耐心调解下,双方化干戈为玉帛,达成一致调解意见,张先生就维修价格作出让步,物业公司亦主动承担起7万元维修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来源:威海经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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