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区检察机关持续用力严厉打击各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以中央督导为契机,新疆检察机关聚焦主攻方向,保持震慑攻势,严厉打击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黑恶势力违法犯罪。
克拉玛依市人民检察院召开两级检察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推进会,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持续保持压倒性态势,加强对各类线索和案件的排查梳理、串并分析,循线深挖,把扫黑除恶和反腐败斗争结合起来,把侦办涉黑涉恶案件和打击“保护伞”结合起来,确保“扫黑”与“打伞”同步进行。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为保证案件进入检察环节后从快办理,不断完善工作机制,制定了《昌吉州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实施意见》,为准确把握案件定性打下基础。
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依托“机制建设”着力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成立由党组书记为组长,6名员额检察官为成员的扫黑除恶专案组,专题研究扫黑除恶工作。
阜康市人民检察院打破部门之间界限,组建了办案团队,认真制定讯问提纲,多次召开案情分析会,通过办理一批涉黑案件,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麦盖提县人民检察院与公安、法院、纪委监委共同会商案件,在案件定性、证据标准、法律适用方面形成统一共识,确保精准打击。
玛纳斯县人民检察院对年以来办理的案件进行“回头看”,发现问题线索,及时向当地纪委监委和县扫黑除恶领导小组办公室移交。
拜城县人民检察院严格把握事实和证据标准,确保定性准确、程序合法、精准打击。同时加强与公安、法院的会商与沟通,对案件事实和证据依法及时提出检察意见,力争将所有问题解决在起诉之前。(记者杨舒涵)
来源/新疆日报
中央扫黑除恶第21督导组公布举报电话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决策部署精神,中央扫黑除恶第21督导组近日进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督导工作。
中央扫黑除恶第21督导组督导进驻时间原则上为1个半月。督导进驻期间(年4月8日—5月25日)设立专门值班-、、,专门邮政信箱:乌鲁木齐市B号邮政信箱。督导组受理举报电话时间为每天10:00—22:00。根据党中央、国务院要求和督导组职责,中央扫黑除恶第21督导组主要受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涉黑涉恶方面的来信来电举报。
关于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统一部署,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具体要求,年1月以来,新疆巴州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先后开展了四次“雷霆”行动,依法打掉了一批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查处了一批涉黑涉恶“保护伞”,有力遏制了黑恶势力犯罪活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为纵深推进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进一步扩大专项斗争成果,在此,我们郑重重申,巴州政法机关将严格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案件办理,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坚决做到“三个不放过”,案件没有查透不放过,“保护伞”没有挖干净不放过,群众不满意不放过。敦促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不要抱有侥幸心理,尽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发布通告如下:
一、凡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依法免除处罚。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犯罪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主动投案。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并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黑恶势力犯罪等其他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以自首论。
五、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六、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或者正在服刑的罪犯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积极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机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并对其参照证人保护的有关规定采取保护措施。
八、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要认清形势,尽快投案自首,争取从宽处理。拒不投案自首的,将依法严惩。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欢迎广大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对提供有价值线索,为发现、查处、打击黑恶势力犯罪发挥重要作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奖励。司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安全。对威胁、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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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4月23日
且末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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