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考中级信息系统监理师第二版第13

合同管理

信息系统工程的建设过程实际上就是合同的执行过程。合同是工程建设的基本依据,也是监理工作的主要依据之一。合同管理是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合同得到有效履行的有力保证,贯穿于监理活动的始终。合同管理的任务是对承建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终止或解除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承建合同的签订、执行具备合法性和有效性。

作为监理工程师,应该熟悉合同管理的基本内容和要求,掌握合同管理的监理工作技能。

13.1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内容及分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简称“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承建单位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确定了信息系统工程实施和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

对于监理工作而言,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监理承建单位和业主单位双方开展信息系统建设工作的基本依据,同时也是后续合同执行过程中开展各项监理活动、合同款支付、项目验收和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在合同签订时,监理工程师应提醒签约方在合同中对相关重要事项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签订后,监理工程师利用合同可以对工程进度、质量和投资实施管理和控制。

13.1.1合同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合同又称契约,是社会财产私有的产物,是随着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到了现代,合同已成为实现商品经济流转的纽带,是维护正常商品交换关系的基本法律手段。长期以来,人们在使用合同的同时,也对合同的概念进行了广泛的研究。合同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合同泛指一切确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既包括民法中的合同,也包括行政法中的行政合同、劳动法中的劳动合同、国际法中的国家合同等;狭义的合同仅指民法上的合同,即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或终止相互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我国民法典基本上采纳了狭义的合同的概念。民法典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具有以下主要法律特征:

(1)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在自愿基础上达成的协议,是双方或多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是建立在自由基础之上的,是当事人自愿协商订立的。这是合同自愿原则的体现。

多方法律行为是相对单方法律行为而言的。当事人不能同自己签订合同,必须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参加。另外,当事人之间还必须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的协议,做出合同签约各方理解完全一致的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义务的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合法的、符合法律要求的情况下,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应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相反,如果当事人做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便达成了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均可成为合同法关系的主体。公民,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依照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社会组织。

(2)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特点,也是合同的基本特征之一。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是合同区别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管理关系的重要标志,是合同制度的内在要求,它决定于商品经济关系的性质,也是合同平等原则的体现。

合同的各方当事人,无论公民还是法人,无论其经济实力和所有制形式如何,也无论其在行政上有无上下级隶属关系,法律地位一律平等,各方之间没有上下之分。

(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从而享受具体的民事权利,承担具体的民事义务。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当事人订立合同不论是出于何种目的,只要当事人达成的协议依法成立并生效,就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就要依照合同的规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产生的法律行为。

订立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合同一旦订立,合同当事人就要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违反合同约定的,就要承担违约责任。因此,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具有缔约能力,不具备缔约能力的主体订立的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民法典中的民事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签订合同不仅要求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缔约合同的能力,而且还要求其具有相应的履约能力。所谓“相应”,是指与订立该类合同相适应。例如,信息系统工程监理合同就要求监理单位必须具备合同履约能力的相关监理能力证明等。

13.1.2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分类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承建单位进行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业主单位支付价款的合同。通常分别将他们称为承建人与发包人。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合同订立生效后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信息系统工程合同也是一种义务、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都有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享有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义务。

1.按信息系统工程范围划分

按信息系统工程范围划分,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单项承包合同、分包合同。

1)总承包合同

总承包合同是指业主单位以总承包的方式与承建单位签订的合同。所谓信息系统工程的总承包,是指承建信息系统工程任务的总承包,即业主单位将信息系统工程的咨询、论证、分析、信息系统硬件建设、信息系统网络建设、信息系统软件建设等项目建设的全部任务一并发包给一个具备相应的总承包资质条件的承建单位,由该承建单位负责项目的全部实施工作,直至项目竣工,向业主单位交付经验收合格符合业主单位要求的信息系统工程的承包方式。

这种承包方式有利于充分发挥那些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方面具有较强的技术力量、丰富的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的大承包商的专业优势,保证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提高投资效益。采用总承包的方式进行承包,业主单位和承建单位要签订总承包合同。这种总承包合同既可以用一个总合同的形式,也可以用若干合同的形式来签订,例如业主单位分别与同一个承包人签订项目咨询、论证、硬件、网络和软件建设合同等。

2)单项承包合同

单项承包合同指合同业主单位将信息系统工程中的咨询、论证、分析、信息系统硬件建设、信息系统网络建设和信息系统软件建设等不同的工作任务,分别发包给不同的承建单位,并与其签订相应的信息系统工程咨询合同、信息系统工程论证合同、信息系统工程硬件建设合同、信息系统工程网络建设合同和信息系统工程软件建设合同等。

单项项目承包方式有利于吸引较多的承包商参与投标竞争,使业主单位有更大的选择余地,也有利于业主单位对信息系统工程的各个环节、各个阶段实施直接的监督管理。这种发包方式较适用于那些对项目建设有较强管理能力的业主单位(发包人)。

在管理直接承包合同时应注意相应的禁止性规定,包括:

●直接承包合同签订总承包合同,还是签订单项项目承包合同,可以由业主单位根据情况自行确定。但无论采取哪种形式,都不得签订支解承包合同。

●民法典规定: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一些业主单位把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整体承包的项目,支解成若干部分,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使得整个项目建设在管理和技术上缺乏应有的统筹协调,往往造成信息系统工程实施混乱,责任不清,从而严重影响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质量。

怎样确定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是否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这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分析和论证。一般来讲,一种性质或一个整体的信息系统建设项目应当由一个承包人来完成,例如一个信息系统工程的信息网络系统(网络和硬件),或一个信息系统工程的信息应用系统(软件系统)。不同性质或不同整体的信息系统工程建设,业主单位就可以考虑根据情况分别发包给几个承建单位。

3)分包合同

分包合同是指信息系统工程总承建单位承包某个信息系统项目以后,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某几部分项目,再发包给分包单位,与其签订承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合同。民法典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这里有两个合同法律关系,一个是业主单位与总承建单位的承包合同关系,另一个是总承分包合同关系。总承建单位在原承包合同范围内向业主单位负责,分包单位与总承建单位在分包合同范围内向业主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分包的项目出现问题,业主单位既可以要求总承建单位承担责任,也可以直接要求分包单位承担责任。

签订分包合同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总承建单位只能将自己承包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分包项目必须经过业主单位同意。

分包合同有一些禁止性规定,具体如下:

●禁止转包。所谓转包,是指承建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项目新的承建单位的行为。民法典规定: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禁止将项目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所谓相应的资质条件是指: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民事主体;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相应的技术装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禁止再分包。民法典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即承建单位只能在其承包项目的范围内分包一次,分包人不得再次向他人分包。

●禁止分包主体结构。民法典规定: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信息系统工程主体结构的实施必须由承建单位自行完成,不得向他人分包,否则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虽然监理单位并非信息系统工程合同中的当事人,但是由于合同对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理工作具有直接的影响,作为介入信息系统工程建设项目的第三方机构,监理工程师仍然应当对整个项目合同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同时还需要了解一些信息系统工程相关的合同知识。

2.按项目付款方式划分

按付款方式划分,信息系统工程合同可以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合同。

1)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又称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在合同中确定一个完成项目的总价,承建单位据此签订项目全部内容的合同。这种合同类型能够使业主单位在评标时易于确定报价最低的承建单位,易于进行支付计算。但这类合同仅适用于项目工作量不大且能精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因而采用这种合同类型要求业主单位必须准备详细且全面的设计方案和各项说明,使承建单位能够准确计算项目工作量。

2)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承建单位在投标时按照招标文件就分部、分项项目所列出的项目工作量表确定各分部、分项项目费用的合同类型。

这类合同适用范围比较广,其风险可以得到合理的分摊,并且能鼓励承建单位通过提高工效等手段从成本节约中提高利润。这类合同能够成立的关键在于双方对单价和项目工作量计算方法的确认,在合同履行中需要注意双方实际项目工作量的确认。

3)成本加酬金合同

成本加酬金合同是指业主单位向承建单位支付建设项目的实际成本,并按事先约定的某一种方式支付酬金的合同类型。在这类合同中,业主单位须承担项目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因此也就承担了项目的全部风险。而承建单位由于没有风险,其报酬也往往较低。这类合同的缺点是业主单位对项目总价不易控制,承建单位也往往不注意降低项目成本。成本加酬金合同主要适用于需要立即开展工作的工程项目、新型的工程项目,或风险很大的工程项目。

13.1.3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作用

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为信息系统工程的形成和完善提供了有利条件,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普遍实行,更加有利于市场的规范和发展,加速推进工程监理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科学性、公平性和法律效力,规范了合同各方的行为,使信息系统工程建设活动有章可循。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具体作用如下。

1.确定工程主要目标和活动依据

合同确定了信息系统工程实施和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合同双方在工程中各种经济活动的依据。合同在信息系统工程实施前签订,确定了该信息系统工程所要达到的目标,以及和目标相关的所有主要的细节问题。

合同确定的信息系统工程目标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信息系统工程工期。包括项目开始、项目结束的具体日期以及项目中的一些主要活动持续时间,由合同协议书、总工期计划、双方一致同意的详细进度计划等定义。

(2)信息系统工程质量、项目规模和范围。包括详细而具体的质量、技术和功能等方面的要求,例如信息系统工程要达到的生产能力、设计、实施等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等,由合同条件、图纸、规范、项目工作量表、供应清单等定义。

(3)信息系统工程价格。包括项目总价格、各分项项目的单价和总价等,由项目工作量报价单、中标函或合同协议书等定义。这是承建单位按合同要求完成项目责任所应得的报酬。

2.规定签约双方权利和义务

合同规定了双方的经济关系。合同一经签订,合同双方便形成了一定的经济关系。合同规定了双方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的经济责任、利益和权利。签订合同,则说明双方互相承担责任,双方居于一个统一体中,共同完成合同。合同中确定了各方在整个项目中的基本地位,明确了各方的权利与义务。

3.确立监理工作依据

信息系统工程合同是监理工作的基本依据。依据合同可以对工程的进度、质量和投资等实施管理和控制。

13.1.4信息系统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

1.信息系统工程的特点

信息系统工程依托于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而信息技术本身又具备了发展速度快、更新周期短、变化频次高等特点,与传统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等传统工程相比,信息系统工程还是处在不断发展中的新兴行业,有着不同于其他工程建设的诸多特点。具体包括:

(1)通常投资额度较大、工期短;

(2)技术应用不可预见成分多,风险管控难度较大;

(3)技术含量高,属于智力、知识密集型产业;

(4)处于发展中的高科技领域,高新技术发展迅速;

(5)就技术的继承程度而言,创新成分多,新开发的工作量大;

(6)工程类型广泛,涉及国民经济的各行各业;

(7)需要多种技术领域的综合与交叉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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