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农场与农民合作社融合发展的现状及建议

作者:杨奇明叶武威邵科

一、背景概述

家庭农场加入农民合作社,实现“家庭农场+合作社”融合发展,有利于实现规模化种养、标准化生产和市场化经营。《农业农村部关于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升行动的通知》(农经发〔〕1号)明确指出,要引导以家庭农场为主要成员联合组建农民合作社,开展统一生产经营服务。本文分析对象为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部门”)登记并作为合作社成员在市场部门进行备案的家庭农场[1],本报告数据来自浙大卡特-企研中国涉农研究数据库(CCAD),通过该数据库调度了全国年度和年度农民合作社中拥有的家庭农场成员数和拥有家庭农场成员的农民合作社数情况。全文通过区域分布、主体性质、经营内容、成员占比4个视角来考察我国“家庭农场+合作社”模式的发展现状。

二、家庭农场参与合作社的特点

近年来,我国农民合作社与家庭农场稳步发展,家庭农场参与组建合作社的情况也逐步增多。据CCAD数据库统计,年和年,农民合作社中拥有的家庭农场成员数分别为家和家[2],拥有家庭农场成员的农民合作社数分别为家和家。分析年度数据,发现当前家庭农场参与合作社具有如下4个方面的特点:

1.区域分布:多集中于传统农业大省,社均吸纳家庭农场数处于较低水平

图1显示,从省份分布来看,除天津、青海、西藏,其余各省份均有家庭农场加入农民合作社的情况。截至年末,从绝对数量看,传统农业大省的家庭农场参与合作社经营的积极性更高,如山东以93家(占比13.66%)成为家庭农场参与合作社最多的省份。四川、安徽则分别以86家(占比12.63%)、69家(占比10.13%)家庭农场分列二、三位。排名相对靠后的为黑龙江、海南两省,均只有1家家庭农场参与农民合作社。

将视角转向成员包含家庭农场的农民合作社,可以看到,在合计家合作社的省份分布中,数量排在前12名的省份未有变化,仅排名存在略微变动。其中,山东、四川、安徽分别以64家、61家农民合作社占据全国前二,湖北以56家农民合作社力压安徽的55家,排在榜单第三。

从社均吸纳的家庭农场数来看,全国区域层面上的差异较小,整体数量较少。其中,地处西北的宁夏以社均吸纳2.67家家庭农场排名全国第一,其6家合作社共吸纳了16家家庭农场。紧随其后的内蒙古以社均吸纳1.75家家庭农场排名第二,其4家合作社共吸纳了7家家庭农场。广东和山东以社均吸纳1.45家家庭农场并列排名第三,前者11家合作社吸纳了16家家庭农场,后者64家合作社吸纳了93家家庭农场。全国层面上看,多数省份合作社平均吸纳的家庭农场数集中在1家,包括浙江、河北、辽宁、江西、广西、上海、云南、山西、北京、新疆、黑龙江、海南,共计12个省份。

2.主体性质:参与合作社的多为法人类家庭农场,且各省份存在明显的异质性

分主体性质来看,参与到农民合作社中的法人类家庭农场、非法人类家庭农场以及个体类家庭农场占比分别为51.96%、28.77%、19.28%,可以看到法人类家庭农场参与意愿远高于非法人类家庭农场、个体型家庭农场,是家庭农场参与农民合作社的主力。

分省份来看,各省份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异质性。如图2所示,包含一种类型、两种类型以及全部类型家庭农场参与合作社的分别有14个、10个、4个省份。具体来看,北京、黑龙江、海南、新疆4个省份全部以法人类家庭农场参与到农民合作社中。除去上述省份,包括山西、上海、江西、重庆、贵州、云南、宁夏7个省份,没有个体型家庭农场参与合作社。而在存在个体型家庭农场参与到合作社的省份中,山东、河南分别以40.66%、39.29%的占比占据前两位,吉林、陕西两省则均以33.33%的占比并列第三。存在非法人类家庭农场成员的21个省份中,云南以80%的占比遥遥领先其他省份,河北、四川、内蒙古分别以67.86%、60.71%、57.14%的占比分列第二到第四。

3.经营内容:从事养殖类的多于种植类,农民合作社中服务类占比最大

从行业分布[3]来看,成员包含家庭农场的合作社主要集中在农业、畜牧业,以及农、林、牧、渔专业及辅助性活动3个二级行业中,三者占比分别为51.27%、22.46%、12.32%。

进一步,笔者根据其经营内容将参与农民合作社的家庭农场及农民合作社划分成种植类、养殖类及服务类三类[4]。根据图3,家庭农场主要有养殖类和种植类两类,数量分别为家、家;农民合作社则包含种植类、养殖类及服务类三类,数量分别有家、家、家。从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家庭农场还是农民合作社,从事养殖类的要多于种植类,且在农民合作社中服务类所占比重最大,与其成立的初衷相符。

4.成员占比:包含家庭农场成员的合作社中非自然人成员占比明显更大

统计结果表明,当前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中,仍然以小农户占绝大多数。截至年底,全国农民合作社入社成员数共有.41万个,平均每家合作社的成员数为11.35个。其中,自然人成员共有.28万个,占比为99.3%,平均每家合作社的自然人成员达11.27个;法人成员共有17.02万个,平均每家合作社的法人成员数为0.08个,其占比为0.7%。

笔者再来聚焦成员包含家庭农场的合作社。表1详细展示了—年包含家庭农场成员的合作社的成员占比情况。相较所有的合作社,成员包含家庭农场的合作社的非自然人成员占比明显更多,年共计家(占比12.58%),年家(占比为13.0%)。进一步比较—年非自然人成员的结构,法人类成员占比最多,非法人其次。具体来看,年法人类及非法人类在非自然人成员中的占比分别为80.54%、12.73%,年则为78.09%、14.96%。

从社均成员来看,年家合作社的社均非自然人成员数达4.07个,相比年家合作社3.75个增加了8.61%。其中,法人类成员由年的3.02个增至年的3.17个,非法人类成员由年的0.48个增至年的0.61个。

三、推动家庭农场参与合作社的发展建议

下一步,要想进一步促进家庭农场和合作社两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融合发展,需要考虑在以下几个维度做好业务探索。

第一,持续加大对家庭农场创办或参与合作社情况的监测。不定期开展大样本摸底调研,全面掌握有关情况,梳理清楚各地家庭农场参与合作社发展的特点和差异化特征,总结、宣传和推介一批相关典型案例和典型做法。

第二,积极细化落实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创办或参与合作社的具体政策措施。重点引导各级示范社积极吸收家庭农场加入合作社,探索融合发展的好经验好做法。

第三,进一步完善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探索将名录系统数据和市场部门大数据进行融合匹配,更全面掌握家庭农场的大数据信息,为农业农村部门决策提供更精准的数据支撑。

(作者单位:杨奇明,浙江理工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叶武威,启研数科经济咨询(浙江)有限公司;邵科,农业农村部管理干部学院)

[1]未在市场部门登记的家庭农场,以及虽然在市场部门登记但家庭农场主以个人名义加入合作社,或者家庭农场法人主体未在市场部门进行合作社成员身份备案的,不作为本文的分析对象,这使得本文的分析对象数量要明显少于全国农民合作社中实际拥有的家庭农场成员数。本文家庭农场数据主要基于各地出台的文件,并结合实际登记情况,在CCAD合作社成员表中,筛选出名称包括“家庭农场”“家庭牧场”“养殖场”“家庭农牧场”“种植园”“生态园”等关键词的主体,在性质上其可以分为法人类家庭农场、非法人类家庭农场、个体型家庭农场3种,其中法人类家庭农场主要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法人组织,非法人类家庭农场是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个体型家庭农场则主要指在市场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

[2]在统计过程中,笔者发现市场监管部门在登记成员时存在将多个成员登记成一个的现象,如“枞阳县周潭家庭农场等9户”,因此在涉及数量统计时笔者会以展示的户数(即“9户”)作为最终统计数字,而在区域、成员性质等分析中,由于其他8户笔者无法得知具体内容,故仅分析“枞阳县周潭家庭农场”这一户。

[3]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由于主体经营内容的多样性,主体可能会同时涉及种植、养殖及服务中的两类或三类。

来源:《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年11期

《中国农民合作社》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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