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4起知识产权保护

案例一:昌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侵犯销售“贵州茅台”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年11月1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称该局在办理汪某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一案中,当事人销售的侵权商品“贵州茅台”酒提供者为昌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昌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昌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其销售的“贵州茅台酒”中6箱(36瓶)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后,认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二:昌吉市某商行侵犯销售“红牛”注册商标专用权饮料案年1月21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红牛”商标注册人授权运营商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举报,该局执法人员立即对昌吉市青年南路蔬菜批发市场李某经营的昌吉市某商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摆放销售带有“红牛”商标的维生素能量运动饮料瓶,广州曜能量饮料有限公司打假人员现场鉴定后,认定为侵权商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带有“红牛”商标的维生素能量运动饮料瓶,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三:昌吉市某百货批零商行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案年1月28日,经全国平台分流投诉举报人举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昌吉市某百货批零商行购进的包一次性使用口罩进行检查,发现该批产品没有相关标志且无任何进货凭证。经过与中国质量报发布的真“飘安”口罩比对,当事人所销售的口罩不符合信息发布的六种特征,故构成销售侵犯“飘安”注册商标专用权口罩行为。截至案发,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马某销售侵犯“伊力”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年7月8日,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进行联合检查时,发现马某购进销售的瓶“伊力”牌老窖白酒无法提供进货票据和相关证明材料。该局委托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对马某销售的“伊力”老窖白酒进行鉴别,判定为侵权商品,涉案货值金额共计元。截至年7月8日,马某共销售1瓶侵权白酒。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瓶“伊力”牌老窖白酒,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昌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任奇超初审:何滨复审:陈宏伟终审:赵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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