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州调整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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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昌吉网讯(记者马晓芳、通讯员卜雪)近日,记者从州人社局获悉,截至10月31日,我州已全面完成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工作,我州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调整后人均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分别达元、元和元,惠及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人次。

据了解,此次调整涉及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三项待遇,调整范围为年1月1日(不含)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新的标准从年1月1日起执行,符合条件的待遇已予以补发。

在伤残津贴方面,对符合调整范围的一级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元、元、元和元;对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五级、六级伤残工伤职工,每人每月分别增加元、元。一级至四级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对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元,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在生活护理费方面,按照护理依赖程度,对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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