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经营范围登记规范化工作的说明
一、政策依据
1、《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号)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3、《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7号)
二、如何选择规范经营范围
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经营范围规范化工作的要求,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已经实现与“全国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对接。您可以在e窗通系统中更方便快捷地查询、选择与您从事的经营活动相匹配的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具体操作方式请您参见《北京市企业服务e窗通平台经营范围规范表述查询系统操作指导》。
三、注意事项
1、自年3月1日起,市场主体在选择经营范围时,应直接使用规范条目进行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经营范围的,需使用规范条目规范原有经营范围登记的内容。
2、经营范围规范化改革实施后,营业执照上不再登记许可审批文件的具体内容。前置许可项目、后置许可项目均使用相关许可对应的规范条目办理登记。
3、市场主体申请从事前置许可项目的,应当在由请登记时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4、企业取得营业执照即可依法自主开展除法律法规禁止、限制或特许经营外的一般性经营活动,凭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开展涉及许可审批的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年3月1日正式施行。《条例》已经年4月14日国务院第次常务会议通过,年7月27日李克强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各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制度进行了优化和统一。
《条例》有亮点:
“一”个统一
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的登记规则
《条例》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先后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等多部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归并整合,实现了不同市场主体在登记和备案事项、登记程序和规范、申请材料和文书等多方面登记规则的统一,避免了登记管理的差别待遇,充分体现了现代市场经济所倡导的平等原则。
“两”个结合
“放管结合”+“政府公示与企业自治结合”
坚持放管结合,《条例》在放宽准入的同时,首次明确了登记机关进行形式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市场主体,当场予以确认登记;
对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等违反登记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了力度较大的罚款数额,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震慑力。同时,在监督管理部分对信用监管作出规定,实施信用风险分类管理,根据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结果对企业采取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确保“放得开、管得住”。
通过压缩登记环节、精简申请材料、优化登记流程,进一步降低制度性成本,提高登记效率。
“三”个制度
简易注销+歇业+撤销登记
固化简易注销制度
《条例》在总结多年各地改革试点的基础上以立法形式确立了“简易注销”制度,对各方面高度